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0將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信託機構以發行受益證券有關開立發票釋疑
要旨
一50將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信託機構以發行受益證券有關開立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將「融資性租賃」及「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以發行受益證券,其債權標的物之所有權隨同移轉所衍生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處理疑義案。說明:二、○○公司標的物所有權,係隨同「融資性租賃」及「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債權移轉,其標的物已由○○公司銷售予買受人(債務人),不適用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三、○○公司於融資租賃信託前,已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其銷售本質並未改變,買方亦未有銷貨退回事實,○○公司無須辦理銷貨退回手續,亦無須再由受託機構開立統一發票。四、○○公司原與買受人約定,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期開立統一發票部分,於信託行為發生後,銷售本質並未改變,仍應由原銷售人(○○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96/03/03台財稅字第09604509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