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51營業人承受租地建屋之個人租賃權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要旨
一51營業人承受租地建屋之個人租賃權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以出租人名義興建房屋,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權益轉讓予其他營業人時,如係經徵得出租人同意,且按原租賃契約內容履行者,應由承讓之營業人以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餘額,按剩餘租期分期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財政部97/01/21台財稅字第09600545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51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