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核備停業及停業期間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申報規定
要旨
營業人核備停業及停業期間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107/11/05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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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