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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臺分公司向總公司購買勞務應由該分公司依購買國外勞務方式課稅

會議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外商在臺分公司向總公司購買勞務應由該分公司依購買國外勞務方式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香港商臺灣分公司支付佣金予其香港總公司,如經查明該總公司確有銷售勞務予臺灣分公司,則該分公司即屬勞務買受人,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說明:二、臺灣分公司為其香港總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且為其銷售勞務之買受人,尚無本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1/10/23台財稅字第101002011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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