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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111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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