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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其營業稅之補徵及處罰由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進口貨物其營業稅之補徵及處罰由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

函釋全文

按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而有關稅捐之稽徵或代徵,應包括調查、核定、補稅、退稅、違章審理及行政救濟等作業程序,為求稅務程序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進口貨物雖為零關稅貨物,其營業稅之補徵及處罰由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財政部96/03/30台財稅字第096045208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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