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海關核實退還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海關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嗣經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致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