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海關核實退還
要旨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海關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嗣經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致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