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處理者其罰鍰之計算基準
要旨
營業人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處理者其罰鍰之計算基準
函釋全文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財政部90/11/22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