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2兼營營業人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漏稅額計算規定
要旨
五12兼營營業人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漏稅額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將不得扣抵之海關查獲違章補徵營業稅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逃漏稅捐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當期之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所漏稅額。(財政部101/05/14台財稅字第101000751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5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