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舞廳非屬特種飲食業若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應補稅處罰
要旨
七3舞廳非屬特種飲食業若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舞廳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之特種飲食業,不得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經查獲營業人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可依本部84年1月28日台財稅第84160420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95/07/25台財稅字第09504539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7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