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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1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如登錄錯誤涉有違章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八11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如登錄錯誤涉有違章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

函釋全文

營業人之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該分支機構該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編者註:該2款已修正,減輕處罰規定已移列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規定者,對其總機構裁處漏稅罰時,應減輕或免予處罰;是類案件既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其依同標準第24條第1款(編者註: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財政部98/05/04台財稅字第09804024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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