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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釋疑

函釋全文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編者註:現已修正)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財政部96/12/06台財稅字第096045555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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