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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勸募團體募集統一發票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勸募團體募集統一發票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函釋全文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本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財政部99/08/11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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