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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7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與國外客戶取得外匯可適用零稅率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一37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與國外客戶取得外匯可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107/05/23台財稅字第107045143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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