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八1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要旨
十八1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查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免徵營業稅,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1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所規定。至於固定性之攤販,其營業性質業已逾越肩挑背負之範圍,自非上開規定免稅之對象,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07/04台財稅第3550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