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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八1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61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十八1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查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免徵營業稅,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1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所規定。至於固定性之攤販,其營業性質業已逾越肩挑背負之範圍,自非上開規定免稅之對象,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07/04台財稅第3550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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