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三3農田水利會(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要旨
三十三3農田水利會(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農田水利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出租土地、房屋等取得之租金收入,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15日農林字第900168458號函意見略以,係屬農田水利會之「財務收入」,依90年6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有關農田水利會取得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編者註:該通則自109年10月1日起不再適用,現應依農田水利法第22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各項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無其他課稅收入者,並得免予申報營業稅。(財政部91/02/06台財稅字第091045086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33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