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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設置推銷員分赴各地區推銷產品毋庸辦理登記

要旨

公司設置推銷員分赴各地區推銷產品毋庸辦理登記

函釋全文

查該公司設置1人1組之推銷員分赴公司所在地以外之地區推銷產品,非屬分支機構自毋庸辦理登記,但各該推銷員分赴各地推銷產品時,應飭攜帶統一發票,並於營業行為發生時,按銷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符規定。(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74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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