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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繳納保證金驗放且為待補減免關稅案件營業稅徵收程序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進口貨物繳納保證金驗放且為待補減免關稅案件營業稅徵收程序規定

函釋全文

進口貨物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且進口納稅辦法代碼為「69」(待補減、免關稅案件)者,其營業稅之徵收程序,同意比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一但書有關代徵進口乘人小汽車銷售業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100/01/31台財稅字第099005362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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