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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8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及報名費收入之營業稅徵免釋疑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五18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及報名費收入之營業稅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一、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教育部認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9/10/20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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