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2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徵免釋疑
要旨
九12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編者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財政部100/02/24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9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