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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郵政經營各項儲金匯兌及儲匯代理業務適用稅率釋疑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中華郵政經營各項儲金匯兌及儲匯代理業務適用稅率釋疑

函釋全文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8條免稅規定停止適用後,貴公司(編者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儲金及匯兌業務之收入,核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收入,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5%;至經營郵政法第5條第7款規定之儲匯代理業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8/13台財稅字第09604537470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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