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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承購遠期信用狀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收入課徵5%營業稅

會議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銀行承購遠期信用狀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收入課徵5%營業稅

函釋全文

銀行辦理以無追索權方式承購國內銀行出口商客戶遠期信用狀之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09/19台財稅字第0920454042號令、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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