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OBU承銷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收入適用2%稅率
要旨
OBU承銷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收入適用2%稅率
函釋全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銷國內公司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承銷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94/08/03台財稅字第09404552920號令、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