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放款之手續費收入按5%課稅
要旨
銀行辦理放款之手續費收入按5%課稅
函釋全文
○○銀行因辦理放款業務,向授信戶收取開辦費、帳務管理費及風險管理費等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5/10/26台財稅字第09504563680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