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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業辦理汽車貸款業務之手續費收入適用5%稅率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銀行業辦理汽車貸款業務之手續費收入適用5%稅率

函釋全文

銀行業以動產(車輛)設定抵押方式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所收取之動產設定抵押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10/25台財稅字第09604547850號函、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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