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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海關補徵進口違章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經海關補徵進口違章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價值並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者,如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所繳納之營業稅款,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3/26台財稅字第09700156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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