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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稅法修正後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帳務處理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營業稅法修正後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帳務處理規定

函釋全文

營業人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施行日帳列之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財政部100/03/31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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