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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如何補稅及處罰釋疑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如何補稅及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如何補稅及應否加徵滯、怠報金或按漏稅處罰乙案。說明:二、補徵稅額及變更稅籍檔部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本部82年8月4日台財稅第821493201號函及93年10月21日台財資字第93763431號函送「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營業稅」規定辦理。(財政部99/09/07台財稅字第09900235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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