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涉嫌違章漏稅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
要旨
一1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涉嫌違章漏稅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
函釋全文
○○公司在我國既未辦營業登記,由該公司副理○○○負責承辦工程業務,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公司涉嫌違章帳冊憑證,可資證明,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依法取得認許,其外國法人資格無從認定,應即責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依法予以課稅並予處罰。(財政部59/07/28台財稅第2568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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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