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3千元以下者免稅
要旨
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3千元以下者免稅
函釋全文
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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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