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3千元以下者免稅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3千元以下者免稅

函釋全文

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