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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承辦發展農業基金貸款之利息權屬國庫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會議日期 61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銀行承辦發展農業基金貸款之利息權屬國庫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銀行承辦發展農業基金貸款業務,其屬由國庫洽中央銀行無息墊撥之基金部分,因屬專案處理,帳務亦係分開,該部分利息全部滾入基金,權益屬國庫所有,應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該行本身配合款部分之利息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05/18台財稅第341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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