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清算後將剩餘財產捐贈財團法人免視為銷售之條件
要旨
學校清算後將剩餘財產捐贈財團法人免視為銷售之條件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中學停辦並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捐贈財團法人○○基金會,如經查明該捐贈財產於原始取得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溢付稅款者,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10/26台財稅字第096045479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清算後將剩餘財產捐贈財團法人免視為銷售之條件
財團法人○○中學停辦並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捐贈財團法人○○基金會,如經查明該捐贈財產於原始取得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溢付稅款者,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10/26台財稅字第0960454795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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