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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以時價申報適用零稅率

會議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以時價申報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等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0/04/17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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