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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港區事業接受國外訂購保稅貨物依約運往課稅區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自由港區事業接受國外訂購保稅貨物依約運往課稅區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自由港區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參照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釋規定,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5478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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