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銷售勞務與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要旨
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銷售勞務與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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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