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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區設有營業場所之外商銷售勞務與區內外銷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免稅區設有營業場所之外商銷售勞務與區內外銷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在我國免稅出口區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另一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如經查明該免稅出口區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係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唯一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本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及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釋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7/02/29台財稅字第09700328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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