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訓總隊銷售隊員習藝之生產品准予免稅
要旨
職訓總隊銷售隊員習藝之生產品准予免稅
函釋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編者註:現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所設生產事業,旨在訓練人犯,與監獄設立工廠之目的相同,對其銷售隊員習藝生產品,比照營業稅法第6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監獄工廠」免課營業稅,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免徵所得稅各節尚無不合,准予照辦。(財政部53/12/24台財稅發第872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4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