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免徵營業稅
要旨
營業人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為避免重複課稅,自91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6款之立法意旨,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1/01/08台財稅字第090045819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16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免徵營業稅
為避免重複課稅,自91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已課徵專賣利益之菸酒存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6款之立法意旨,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1/01/08台財稅字第0900458199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16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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