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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應課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鹽政條例」業經總統於93/01/20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91號令公布廢止,鹽品產製運銷已無鹽業法令限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已不具專賣品性質。(財政部93/04/15台財稅字第093001637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16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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