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母公司併吞子公司取得之視同股利收入免併入免稅銷售額扣抵比例辦理調整
要旨
母公司併吞子公司取得之視同股利收入免併入免稅銷售額扣抵比例辦理調整
函釋全文
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財政部97/06/19台財稅字第097045268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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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6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