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電腦磁帶磁盤所錄資料價值不計課關稅者亦免列計營業稅額
要旨
進口電腦磁帶磁盤所錄資料價值不計課關稅者亦免列計營業稅額
函釋全文
本部75/12/05台財關第7506070號函規定,進口電腦磁帶、磁盤,其所錄資料價值如與磁帶、磁盤本身價值可區分,該所錄資料價值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上開不計入關稅完稅價格之資料價值,應免予列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財政部91/01/16台財稅字第090045804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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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