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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百貨公司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條件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百貨公司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條件

函釋全文

二、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如符合左列條件,對於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三、茲將百貨公司及專櫃廠商應辦理事項規定如次:(一)百貨公司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限。(二)百貨公司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四、百貨公司應提供其與專櫃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財政部94/10/03台財稅第09404573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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