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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准以列印方式代替專用章之加蓋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准以列印方式代替專用章之加蓋

函釋全文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准予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財政部96/03/02台財稅字第09604504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0 款類次:4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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