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區營業人之保稅貨物因失竊而致短少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
要旨
保稅區營業人之保稅貨物因失竊而致短少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保稅區營業人之保稅貨物因失竊而致短少部分,如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財政部95/07/31台財稅字第0950454723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