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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事業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保稅事業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修正條文施行之日(91年1月1日)起,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如未申請保稅,並依關稅法規定辦理報關程序,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即已完成進口行為,海關應於上開貨物進口時,依法代徵營業稅。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19號解釋:「凡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營業稅者,係以保稅貨物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且必須將原貨加工後再行出口為要件」。(財政部90/11/12台財稅字第0900456959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 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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