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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5萬元之快遞貨物出口未按簡易通關如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者補稅免罰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逾5萬元之快遞貨物出口未按簡易通關如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者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逾新臺幣5萬元之貨物出口,未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按一般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而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之情事者,應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財政部96/12/18台財稅字第09600509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7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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