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寺廟出售金紙之收益不得免徵營業稅
要旨
寺廟出售金紙之收益不得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茲准內政部57/1/27台內社字第262405號函開:「查宗教寺廟不屬救濟事業範圍,但得依法辦理有關救濟之事業。」查宗教寺廟既不屬慈善救濟事業範圍,本案××宮管理委員會所經營金紙買賣之營業收益,自不得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款(編者註:現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台財稅發第31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2 章節:第2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