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民銀行承辦發展農業基金貸款之利息權屬國庫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要旨
農民銀行承辦發展農業基金貸款之利息權屬國庫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函釋全文
查中國農民銀行承辦發展農業基金貸款業務,其屬由國庫洽中央銀行無息墊撥之基金部份,因屬專案處理,帳務亦係分開,該部份利息全部滾入基金,權益屬國庫所有,應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該行本身配合款部份之利息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5.18.台財稅第三四一三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