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專供出售出租者應課稅
要旨
保險業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專供出售出租者應課稅
函釋全文
查保險公司購置不動產,為保險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資金運用方式之一,惟如此項不動產乃屬專供出售或出租,則出售與出租行為已超出資金運用財務上處理之範圍,其出售與出租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59.7.10.台財錢第一五○一四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運用資金購置不動產專供出售出租者應課稅
查保險公司購置不動產,為保險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資金運用方式之一,惟如此項不動產乃屬專供出售或出租,則出售與出租行為已超出資金運用財務上處理之範圍,其出售與出租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59.7.10.台財錢第一五○一四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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