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公司攤回佣金與支付經紀人佣金之差額應課稅
要旨
保險公司攤回佣金與支付經紀人佣金之差額應課稅
函釋全文
本案××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此項共保業務所支付之經紀人佣金,以「攤回佣金」科目列帳,乃為費用抵銷科目,亦即代收代付,非屬該公司之收入性質,惟其攤回之佣金與原支付經紀人之佣金差額,乃屬該公司之手續費收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營業稅。(財政部60.8.13.台財稅第三六二九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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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